中新網重慶7月7日電 (唐詩)村民肖某在其朋友家吃飯時,被突然飛來的啤酒蓋砸傷左眼,造成其左眼八級傷殘。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7日發佈消息稱,該案一審判決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肖某各項損失共計8.1萬餘元。
  2013年6月19日,村民肖某在其朋友家幫忙辦理喪事,由於天氣炎熱,午間吃飯時,主人拿出啤酒招待前來幫忙的朋友,哪知啤酒剛一拿上桌子還未開啟,啤酒蓋便“嘭”的一聲彈出,正好砸在肖某的左眼上,肖某頓感左眼劇烈疼痛,眼淚止不住的往下掉落。眾人隨即將肖某送往重慶醫科大學附屬永川醫院。
  經醫院診斷,認定其左眼球鈍挫傷、左眼前房積血、左眼晶狀體全脫位、左眼繼發性青光眼。經過14天的治療後,肖某病情緩解出院,醫生建議其出院後卧床休息3月,3月後,肖某再次入院治療4天,兩次入院共計用去醫療費1.6萬餘元。
  出院後,就眼睛受傷的產生的相關費用,肖某卻遲遲得不到賠償,多次找到啤酒銷售者,啤酒生產廠協商無果後,肖某將啤酒銷售者張某,啤酒生產者某啤酒股份公司永川分公司、某啤酒股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24萬餘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肖某對其受傷的眼睛及續醫費進行司法鑒定,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肖某左眼損傷目前的後遺症構成八級傷殘,理論上可行二期人工晶體植入術,費用約8000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失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所稱的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作為啤酒生產者的某啤酒公司永川分公司應確保消費者在飲用其生產的啤酒時不能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威脅,而原告肖某在飲用被告某啤酒公司永川分公司所生產的啤酒時被衝出的瓶蓋致傷左眼,可視為被告某啤酒公司永川分公司未確保其生產的啤酒達到安全性要求,其生產的啤酒存在缺陷,應對肖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某啤酒股份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因肖某未提供證據證明銷售者張某存在過錯,法院對肖某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標題:啤酒瓶蓋自爆砸傷男子左眼 啤酒公司賠償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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